全国服务电话:4006-010-725
(上海) 电话|微信: 152-2175-9315
Q Q 客服: 2215501312
(青岛) 电话|微信: 137-9194-1216
Q Q 客服: 1263118282
(北京) 电话|微信: 136-8120-0268
Q Q 客服: 2970890153
(杭州) 电话|微信: 158-6716-8335
Q Q 客服: 2668763939
(西安) 电话|微信: 139-0928-9277
Q Q 客服: 3568192523
(深圳) 电话|微信: 130-7782-9315
Q Q 客服: 574472821
您现在的位置:网站首页 > IATF16949认证IATF16949认证
IATF认证规则官方解释更新—SI 10
文章来源:北京华道众合 编辑:北京华道众合
国际汽车工作组(IATF)在近日修订了IATF 16949:2016标准的SI 10(第10项认可)解释,澄清了使用没有获得认可的外部实验室的条件。这将构成对条款“7.1.5.3.2外部实验室”的修订。修订后的条款如下斜体字所示(翻译供参考,非标准原文),其中与原始标准相比有更改的部分以蓝色突出显示。
7.1.5.3.2外部实验室
组织用于检查,测试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/独立实验室设施应具有规定的实验室范围,包括执行所需的检查、测试或校准的能力,并且:
●该实验室应获得ILAC MRA(国际实验室认可论坛互认安排—www.ilac.org)的成员认可机构依据ISO/IEC 17025或其国家等效标准(例如,中国的 CNAS-CL01)的认可;而且相关的检查、测试或校准服务应在认可(证书)范围内;校准证书或测试报告应包括国家认可机构的标志;或者
●如果没有经过认可的实验室(例如:专科或综合实验室)设备或者没有国际可追溯标准参考的参数,则组织应负责确保有证据表明该实验室已经经过评估并符合IATF16949条款7.1.5.3.1的要求。
注:测量设备的集成自校准(包括专有软件的使用)不符合校准要求。
此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。
【返回 】